(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和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按照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开放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沿江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等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三)督促指导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各司其职。协调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供应服务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全市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全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查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五)负责协调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货物的集疏运和出入境旅客接送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负责港口经营资质许可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对港口经营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征收和代征港口的国家行政性收费;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水域内货主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人员编制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
(八)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口岸和港口信息化工作,指导口岸和港口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口岸和港口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管理和发布。
(九)负责港口有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口岸和港口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口岸系统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创优良口岸综合环境工作;组织口岸各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做好文明口岸创建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地址:镇江市长江路17号,邮编:212001。